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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闹离婚连未成年孩子都不要了,如此奇葩的纠纷还是彻底消失为好
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子女,法院会如何判决?据潇湘晨报报道,近日,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,引来不少关注。
原来,龚某某与熊某结婚后,生下的小儿子小熊发育迟缓,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。龚某某后来两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,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,但龚某某和熊某分歧较大,均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熊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。
对于这份司法判决,可能不少人心存疑问。在他们看来,离婚本是夫妻双方的事,如果感情破裂,与其“强拧”在一起,还不如早点一拍两散,法院怎么能因为一个抚养孩子的问题,就直接不准予离婚呢?民法典也规定,“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”,具体情形包括了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”等。
然而,夫妻离婚并非简单的感情“二人转”。夫妻离婚,意味着特定法律关系的结束,婚姻家庭的解体,也意味着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与重启,理应慎之又慎。平心而论,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,未成年子女如何抚养,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事项,这个关键性问题未解决,就草率地启动离婚程序,夫妻两人都想“不粘锅”,试图“隔岸观火”,非但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,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。
民法典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要求,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,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、教育、探望、财产等事宜。这些带有刚性的法律条款,表达了对离婚事项的鲜明态度,也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。
不仅如此,实话实说,这种夫妻两人闹离婚,连未成年人子女都不要的推诿做法,既与法律背道而驰,更有违公序良俗。为人父母者,给子女以生命,应承担抚养的责任,这是无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。特别是身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子女,缺乏自理能力和谋生本领,更时刻离不开监护人的抚养,又怎能忍心割舍?两人都打着小算盘,想要借离婚把抚养责任转嫁给对方,如此践踏人情伦理,哪里还有一点父母对年幼孩子的怜爱,哪里还有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关切?
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之判决,亮明了法律红线、道德底线,对夫妻双方是一记棒喝,对社会也是一声警钟:离婚不是推卸责任的“护城河”,作为监护人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。夫妻闹离婚连未成年孩子都不要了,如此奇葩的纠纷还是彻底消失为好。
成都商报-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【编辑:刘阳禾】